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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( 2006 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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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(shè)立和組織機構(gòu)
第一節(jié) 設(shè) 立
第二十三條 設(shè)立有限責任公司,應(yīng)當具備下列條件:
。ㄒ唬┕蓶|符合法定人數(shù);
。ǘ┕蓶|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;
(三)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(四)有公司名稱,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(gòu);
。ㄎ澹 有公司住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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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(shè)立 |
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(yīng)當載明下列事項:
。ㄒ唬┕久Q和住所;
。ǘ┕窘(jīng)營范圍;
。ㄈ┕咀再Y本;
。ㄋ模┕蓶|的姓名或者名稱;
。ㄎ澹┕蓶|的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 出資時間 ;
。┕镜臋C構(gòu)及其產(chǎn)生辦法、職權(quán)、議事規(guī)則;
(七)公司法定代表人;
(八)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(guī)定的其他事項。股東應(yīng)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、蓋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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